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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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指出:“与家庭成员有共同居所、共同生活经历的人,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这一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范畴。
这一认定背后,它对女性权益又意味着什么?又是否牵扯到财产权和继承权?
什么同居关系被认定为“家庭成员”?
不是普通恋爱、不是偶尔住一起,而是:
● 长时间共同居住
● 一起承担生活支出
● 家人朋友都默认你们是“伴侣关系
● 对外以“我们一起住”、“我们是一对”出现
满足这些条件,就可能被归为“家庭成员”,适用《反家庭暴力法》!但要提醒一句:
成为家庭成员≠享受夫妻权利,不等于共同财产、不等于继承权、不等于配偶身份。仅限“家暴保护”这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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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层面的家暴也被正式写进来了
2025年备受关注的“北大包丽案”已被正式收录于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案由为“牟某虐待案”。此案明确:在具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情形下,一方对另一方持续实施精神凌辱与人格贬损,情节恶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案情回顾】
牟某与陈某(化名包丽,案发时均为大学生)自2018年8月起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开始共同居住,形成了稳定的同居状态。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于陈某过往的性经历,长期、高频次地对陈某进行辱骂、指责,甚至提出让陈某通过绝育、流产等极端方式“赎罪”。在持续数月的精神压迫下,陈某于同年6月、8月先后出现割腕自残、服药自杀等行为,其间医院曾一度下达病危通知。
2019年10月9日,陈某在与牟某激烈争吵并再次遭受辱骂后,于入住宾馆后服药自杀,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1日死亡。
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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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女性在恋爱中也许有过这样的困惑:“他没有打我,就是天天骂我、控制我、监视我这算家暴吗?
过去司法实践模糊,新规之后:无论结婚与否,在具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情形下,长期、持续、反复地辱骂贬低人、限制社交、恐吓威胁、冷暴力、精神控制,都属于家暴范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追究刑责。
争议点在哪?很多人对这个认定仍有顾虑
有人担心同居家暴若按“虐待罪”处理,最高量刑7年;但若按“故意伤害”处理,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官方回应:情节严重的一样按故意伤害罪量刑,不会因为同居关系而降低惩罚。
同居但不结婚,会不会被迫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答案是:不会。
纳入家庭成员,只限于“反家暴保护”,其他法律关系如财产共有、继承权、夫妻共同债务等均不自动成立,仍按“各付各的”处理。
对普通人的提醒(尤其是女性)
①同居不是小事:一旦同居,关系性质就从“恋爱”变成“共同生活”,法律介入的方式也会变。
②精神暴力可以留证:持续辱骂、威胁、控制行径都可以截图录音,后期都是关键证据。
③同居前,一定要想清楚退出成本不是法律成本,是现实成本:安全、人际、自由度。
综上:新规的核心不是鼓励同居,而是防止同居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在遭遇暴力时无人保护,它补上了一个现实漏洞,但也提醒我们——同居同样是一种“深度关系”,对彼此,都不是零成本的决定。